(2016)内0423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刘春青与巴音都楞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青,巴音都楞,胡日查毕力格,斯钦图,斯钦巴特尔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2293号原告刘春青,男,汉族,护林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巴音都楞,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胡日查毕力格,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斯钦图,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斯钦巴特尔,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青撤回起诉。案��受理费1800元,退还给原告900元,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刘春青承担。审判员 汪和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阿木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