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1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綦江县大禹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万德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綦江县大禹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万德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959号申请执行人綦江县大禹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德信花园对面计委集资楼门面,组织机构代码79352441x。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德化工厂,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黄沙村田坝社,组织机构代码696593093。投资人陈刚。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綦江县大禹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德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其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经合议庭评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19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许 波审 判 员 谭兴旺代理审判员 白 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成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