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刑更2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厉国锋赌博罪、危险驾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厉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2253号罪犯厉国锋,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湖州市人,现在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湖吴刑初字第1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厉国锋犯赌博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85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6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厉国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厉国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5年度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厉国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厉国锋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培楠审判员 夏霞琦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