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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5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徐航与李新、吴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航,李新,吴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51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航,住上海市徐汇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涛,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诉人徐航因与被上诉人李新、吴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航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且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