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5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徐航与李新、吴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航,李新,吴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51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航,住上海市徐汇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涛,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诉人徐航因与被上诉人李新、吴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航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且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