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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杨宗发,杨维娜,杨维锦与黎琴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宗发,杨维娜,杨维锦,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杨宗发,生于1949年8月12日,男,住四川省天全县。申请执行人杨维娜,生于1997年8月26日,女,住四川省天全县。申请执行人杨维锦,生于2003年6月27日,男,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黎琴,生于1975年1月23日,女,住四川省天全县。(2014)雅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宗发、杨维娜、杨维锦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雅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