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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2684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刘普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刘普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2684号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32895-1,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惠山大道1525号。负责人梅元鼎,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红卫(受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刘普艳,女,1969年5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被告刘普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普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55元,由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