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春芳与被告易友寿扶助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芳,易友寿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1658号原告杨春芳。委托代理人陈昌甫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陈端祥,四川环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友寿。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春芳诉被告易友寿扶助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春芳负担。审判员 郭建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大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