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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春芳与被告易友寿扶助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芳,易友寿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1658号原告杨春芳。委托代理人陈昌甫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陈端祥,四川环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友寿。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春芳诉被告易友寿扶助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春芳负担。审判员  郭建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大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