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0830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贺某某诉贺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08**民初3128号原告贺某某,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王印朋,山东兴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某,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贺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6年8月23日原告贺某某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系其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审判员 强国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开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