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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0830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贺某某诉贺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08**民初3128号原告贺某某,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王印朋,山东兴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某,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贺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6年8月23日原告贺某某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系其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审判员  强国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开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