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某图、王某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5刑初180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9月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潘月莹、刘陈忠,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9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杨艳、姬慧娟,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6)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3日、7月27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胜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1日期间,被���人王某某、王某某等人租赁厦门市海沧区滨湖二里禹州尊海小区6B栋XX室,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域名为www.242525.net的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占50%股份,负责出资运营赌博网站;被告人王某某占30%股份,负责租房、购买网站程序、维护网站服务器等。另雇佣柯某(另案处理)等二人负责客服、转账、推广等。截至案发当日,该网站后台管理系统显示网站注册会员834名。2015年9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缴获作案用的电脑、手机、银行卡、电话卡等工具及相关赌资。上述作案工具及赌资人民币174218元随案移送。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出示了缴获作案工具电脑、手机、银行卡、电话卡等物证,银行卡开户资料、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柯某、章某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赌博网站后台管理系统截图、会员数据等电子数据,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其他综合证据。起诉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建立赌博网站并接收投注,且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所运营的赌博网站实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证据不足;2.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均系从犯;3.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等人租赁厦门市海沧区滨湖二里禹州尊海小区6B栋XX室,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名称为“威尼斯人”,域名为www.242525.net的赌博网站。该赌博网站采取免费接收会员注册,引诱会员在网站选定六合彩等赌博项目进行投注,并以境外赌博网站开出结果作为判定输赢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从中牟利。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出资运营赌博网站,占50%股份;被告人王某某负责租房、购买网站程序、维护网站服务器等,占30%股份。另雇佣柯某(另案处理)等二人负责客服、转账、宣传推广等,各占10%股份,其中柯某等二人在未分成期间按月领取报酬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截至案发当日,该网站后台管理系统显示网站注册会员达834名,涉案赌博的累计下注金额达人民币500余万元,且其中实际参与赌博的注册会员人数达156人以上。2015年9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缴获作案用的笔记本电脑5台、台式电脑1台、U盘6个、手机7部、无线上网卡6个、无线WIFI1个、银行U盾17个、银行卡6张、电话卡空槽3个、电话卡7个、身份证8张等作案工具及相关赌资共计人民币174218元。上述作案工具及赌资已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缴获的电脑、手机、银行卡、电话卡等工具、赌资人民币174218元及相关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移送清单、暂扣款专用收据,银行卡开户资料、交易明细单等书证,证人张某证言,同案犯柯某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赌博网站后台管理系统截图、会员数据等电子数据,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劳动合同、租房合同、暂住证以及关于本案的受、立、破案及对被告人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材料等证据证实。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二被告人所运营的赌博网站实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证据不足等相关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的银行卡开户资料、交易明细单等书证、赌博网站后台管理系统截图、会员数据等电子数据等证据,可以证明截至案发当日,该赌博网站后台管理系统显示网站注册会员达834名,涉案赌博的累计下注金额达人民币500余万元,且对其中负责赌博资金往来转账的同案犯柯某证实的用于给注册会员投注获利汇款的其中三张银行卡账户(尾号2021的赵某招商银行���户、尾号4547的刘某招商银行账户和尾号7975的杨某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通过不重复计数的统计分析,证明通过该三张银行卡账户进行转账的参与赌博的注册会员人数已达156人(排除经庭审质证中经控辩双方确认的8名非参赌人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二被告人所建立赌博网站接收投注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属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故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建立赌博网站并接收投注,且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系主要股东之一,负责出资运营赌博网站,占50%股份;被告人王某某系主要股东之一,负责租房、购买网站程序、维护网站服务器等,占30%股份,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均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从犯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所开设赌场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依法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系初犯的相关量刑情节的意见可以采纳。综合考虑二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情节,均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刑罚,依法不适用缓刑,因此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出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的相关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书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交。)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书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交。)三、缴获的笔记本电脑5台、台式电脑1台、U盘6个、手机7部、无线上网卡6个、无线WIFI1个、银行U盾17个、银行卡6张、电话卡空槽3个、电话卡7个、身份证8张等作案工具以及赌资人民币174218元均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军晖人民陪审员 黄定妹人民陪审员 唐丹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第一款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