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杨翠玲与黑龙江泰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翠玲,黑龙江泰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泰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62号申请执行人杨翠玲,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黑龙江泰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国防路18号。法定代表人郑明珠,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泰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镇临港东路167号。法定代表人殷澄海,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商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我院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该案进下拍卖程序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商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孙建业审判员 :金志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庆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