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项群与金华市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群,金华市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289号原告:项群。委托代理人章丹清、傅炳华(实习),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市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南侧政和街东侧法定代表人:孟红忠,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XX斌,公司员工。原告项群诉被告金华市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项群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陆海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梦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