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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长春市翔鹤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陆海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翔鹤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陆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46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翔鹤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被执行人陆海富,男,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长春市翔鹤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陆海富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3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3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审判员  闫 成审判员  赵洪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