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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民终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人邓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终15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上诉人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14日通过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向本院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1日移送案卷,本院遂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上诉人邓某某未到庭参与开庭,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且本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卢某某的诉讼请求,经二审法官做思想工作,上诉人卢某某于二审开庭审理前向本院递交撤诉报告。本院认为,上诉人卢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卢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振湘审 判 员  李 飞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优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