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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8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廖国秀与代万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国秀,代万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8893号原告:廖国秀,女,汉族,1986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代万培,男,汉族,1939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国秀与被告代万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国秀未在法定的缴费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伍晶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锦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