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8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廖国秀与代万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国秀,代万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8893号原告:廖国秀,女,汉族,1986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代万培,男,汉族,1939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国秀与被告代万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国秀未在法定的缴费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伍晶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锦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