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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5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小珍与郑强进、郭建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珍,郑强进,郭建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5748号原告杜小珍。被告郑强进。被告郭建锐。原告杜小珍诉被告郑强进、郭建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楼其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小珍及被告郑强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建锐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小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郑强进、郭建锐立即归还借款7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0日,被告方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5000元,并由被告郑强进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被告郑强进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归还过借款19000元。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7月7日,被告郑强进与被告郭建锐登记结婚。2015年1月10日,被告郑强进向原告杜小珍借款人民币75000元,并由被告郑强进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郑强进向原告归还了借款19000元,余款56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郑强进理应及时归还借款,不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郑强进所借款项发生于与被告郭建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郑强进辩称已向原告归还19000元,原告对此予以承认,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故原告合法合理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建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郑强进、郭建锐归还原告杜小珍借款本金人民币56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8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3元,由两被告负担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楼其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潘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