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40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周子涛与刘义康、陈茂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子涛,刘义康,陈茂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4099号之一申请人:周子涛,男,199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忽军,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义康,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申请人:陈茂芹,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刘街道。申请人周子涛与被申请人刘义康、陈茂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子涛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义康、陈茂芹银行存款9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周子涛以担保人周凯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子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义康、陈茂芹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周凯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案件申请费为5000元,由申请人周子涛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子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