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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证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高红卫与济南市天桥区绿芙蓉板材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红卫,济南市天桥区绿芙蓉板材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证保41号申请人:高红卫,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绿芙蓉板材经销处,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清河北路中段黄台装饰材料批发市场新22区1号。经营者:盖春荣,负责人。申请人高红卫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涉嫌侵犯第4193713、8312294、3114400号“黄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装饰板材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人高红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绿芙蓉板材经销处涉嫌侵犯第4193713、8312294、31144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 玉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