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申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敏与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敏,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4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敏,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代理人:张元富,男,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系张敏之父。委托代理人:陈链煌,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古雷半岛。法定代表人:黄耀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宏文,福建梁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秋红,福建梁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敏因与被申请人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漳民终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源代理审判员 陈乐思代理审判员 郑 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