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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财保22号申请保全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卫峰,董事长。被保全人冯金科。长沙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保全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冯金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3日将申请保全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对被保全人冯金科名下的财产在价值77.822056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的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执行。申请保全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长沙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保全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保全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产权;二、对被保全人冯金科名下的财产在价值77.822056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易超群审判员  周 月审判员  宋胜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妙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