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金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刘海燕与吕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燕,吕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金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燕,女,汉族,1978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吕爽,女,汉族,1981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刘海燕诉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吕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海燕借款本金25万元,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吕爽负担。吕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海燕于2015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金执字第6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海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关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