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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272号原告刘某甲,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乙,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世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刘某乙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刘某乙应诉,原告又不能重新提供被告刘某乙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某乙的送达地址,因此,属于被告刘某乙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