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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武立健、傅建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武立健,傅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122-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国,男,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中市祁县。被执行人:武立健,男,1983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中市祁县。被执行人:傅建梅,女,1983年2月9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祁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傅建梅的工资收入每月1000元,直至总额达到67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景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