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6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1646号原告:常某,男,1989年1月25日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95年6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原告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审判员 席爱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