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终3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宋国兴与山东正易方源装饰传媒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正易方源装饰传媒工程有限公司,宋国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民终3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正易方源装饰传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连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美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国兴,农民。上诉人山东正易方源装饰传媒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易方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69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为被告正易方源公司承揽的位于烟台市××山区河滨路佛友之家的装饰改造工程进行施工,到工程后期,被告于2014年1月25日向原告出具福山佛友之家修缮装修工程宋国兴承揽工程项目定价单一份,载明:“1、800×800/600×600地砖26元/㎡(人工)2、300×300/300×450墙砖30元/㎡(人工)3、腻子、乳胶漆:18元/㎡(不含乳胶漆)4、踢脚线19/m(人工+材料)5、硅钙板吊顶:48元/㎡(人工+材料)6、PVC吊顶:55元/㎡(人工+材料)7、石膏板造型顶:95元/㎡(人工+材料)8、卫生间防水:30元/㎡(人工+材料)以上单价为承包确定价,工程量以实际发生为准,未列单价及分部分项工程双方协商确定宋国兴正易方源杨美佳颜某。”原告提交福山佛友之家工程宋工程费结算表1份,该结算表载明材料部分共计17925.25元,人工费部分共计88928.2元,合计106853.45元,结算表下方手写载明“以上工程量为宋国兴福山佛友之家施工最终工程量,此工程为正易方源公司所承接,甲方为国露寺。颜某2014年1.25”。被告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是颜某在职期间自己出具的,与公司无关。庭审中,原告申请证人颜某出庭作证,证人颜某认可原告提供的工程项目定价单及工程结算表均系其本人在被告正易方源公司任职期限所写,且本案所涉及的佛友之家的装饰工程由其负责。另查,原告在施工期间被告向其支付了劳务费28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向被告正易方源公司提供劳务,被告正易方源公司尚欠原告劳务费60928.2元(88928.2元-28000元),并提供了工程费结算表予以证明,事实清楚,原告主张被告正易方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正易方源公司虽对工程结算表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并且该结算表系证人颜某在被告处任职期间所签,系职务行为,同时,该结算表的签字形式与被告认可的工程定价单的形式一致,均为被告处职工签字、没有被告印章,故该工程费结算表应认定为系被告认可,被告所欠原告劳务费应予支付。关于结算单中涉及的材料费17925.25元,原告称已经垫付且被告已经签字认可,故被告应予支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山东正易方源装饰传媒工程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国兴劳务费60928.2元、材料费17925.25元,合计78853.45元。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4元减半收取882元,由被告山东正易方源装饰传媒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上诉人正易方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对于定价单及工程量的认定,上诉人有异议。此工程验收不合格,因被上诉人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上诉人无法办理验收合格证明,直接导致甲方无法入住,给上诉人造成不可逆的损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11143.15元。被上诉人宋国兴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同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款项的数额。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工程结算表,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劳务费60928.2元,上诉人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故原审法院对于该劳务费的数额予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于材料款17925.25元,由被上诉人垫付,上诉人应给付被上诉人。上诉人上诉主张因被上诉人施工质量不合格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64元,由上诉人山东正易方源装饰传媒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腾审判员 郑 勇审判员 罗春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