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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执15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殷进哲、唐红梅与姚淼杰、南通辰天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进哲,唐红梅,姚淼杰,南通辰天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02执1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殷进哲,男,1988年12月2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唐红梅,女,1992年1月7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姚淼杰,男,1981年9月15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南通辰天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战胜村七组。法定代表人:姚淼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进哲、唐红梅与被执行人姚淼杰、南通辰天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姚淼杰、南通辰天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殷进哲、唐红梅人民币10256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冻结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02567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风华审 判 员  王明华代理审判员  陆 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季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