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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3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李云川与万家鹏、郑州金诺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未来路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川,万家鹏,郑州金诺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未来路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3348号原告:李云川,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筱静,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万家鹏,男,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金诺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未来路分公司。负责人:王锦旗,总经理。原告李云川诉被告万家鹏、郑州金诺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未来路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云川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云川负担。审判员  徐苗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