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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辖终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翠芹与魏照虎、魏拓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照虎,魏拓,任蔓花,刘翠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终5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照虎。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拓。上诉人(原审被告)任蔓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翠芹。上诉人魏照虎、魏拓、任蔓花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36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所在地在雁塔区没有证据支持,被上诉人立案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可以证明其户籍所在地在大荔,还有上诉人提供的被上诉人丈夫张耀在大荔县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的案件,都可以证明被上诉人的所在地为大荔,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所在地为西安市雁塔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虽提出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所在地在西安市雁塔区没有证据支持,但经查,本案原审中被上诉人刘翠芹已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西安高新区高科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安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证实其自2009年5月起即居住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海佳云顶小区1栋2单元2701室,该地为本案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且属西安市雁塔区辖区,故上诉人所提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所在地为西安市雁塔区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以该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确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彩玲代理审判员  孙叶花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