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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俊刚、马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刚,马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3刑初487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俊刚,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蒲江县,汉族,文盲,住四川省蒲江县。2007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4月刑满释放。2015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男,1965年4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邛崃市。2016年4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6]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俊刚、马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怡,被告人刘俊刚、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刘俊刚、马某某预谋扒窃班车上乘客财物。10时20分许,二被告人从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登上从邛崃沿318线驶至雅安的川T***85客车,在该车行驶至名山区XX镇XX村X组路段时,由被告人马某某望风、被告人刘俊刚采用刀片割开被害人王某某左侧衣服,窃得现金3000元,随即被告人刘俊刚、马某某下车逃离。2016年4月6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因形迹可疑在邛崃市客运站被民警询问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在蒲江县XX镇XX桥附近抓获被告人刘俊刚。被告人刘俊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并退还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物证照片,书证邛崃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说明、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四川省雅安市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刘俊刚、马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刘俊刚、马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和照片、证人辨认被告人照片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刚、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俊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因形迹可疑被民警询问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俊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俊刚、马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俊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小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