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甫臣与李庆忠、马中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甫臣,李庆忠,马中嵩,张义,张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714号申请执行人王甫臣,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李庆忠,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马中嵩,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张义,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张玉峰,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26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王甫臣与被执行人李庆忠、马中嵩、张义、张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庆忠、马中嵩、张义、张玉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庆忠、马中嵩、张义、张玉峰的账户予以冻结(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书阁泌阳县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6)豫1726执714号发往银行: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事由:被执行人李庆忠、马中嵩、张义、张玉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2016)豫1726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请将李庆忠、马中嵩、张义、张玉峰在你行(处)622991150201411746、623059150200024299、00000204354095022889账户(存款元)予以冻结,现请暂停支付十二个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年月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