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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田信用社与XX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田信用社,XX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1执404号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田信用社。主要负责人:刘孙贵,男,该社主任。被执行人:XX振(进),男,194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田信用社与被执行人XX振(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粤0981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XX振(进)应偿还借款本金643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房产、国土、银信、工商、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没发现被执行人XX振(进)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被执行人XX振(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1执4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梁 雄审判员 :陈良印审判员 : 陈 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华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