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吴远强与冯昌福,王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远强,冯昌福,王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20民初2620号原告:吴远强,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冯昌福,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王秀丽,女,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吴远强与被告冯昌福、王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远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昌福、王秀丽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远强向本院请求:1、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冯昌福、王秀丽系夫妻关系,冯昌福因承建工程缺乏资金,于2015年10月28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该款经催收未果,原告特诉至法院。被告冯昌福、王秀丽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冯昌福、王秀丽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2015年10月28日,被告冯昌福在原告处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吴远强人民币现金(¥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借款人:冯昌福。2015年10月28日。”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冯昌福向原告借款1万元的事实,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其应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昌福、王秀丽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秀丽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系冯昌福个人债务。因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王秀丽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被告王秀丽对被告冯昌福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归还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昌福、王秀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向原告吴远强归还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昌福、王秀丽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自愿垫付,二被告应随案款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审 判 长 汪书琦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人民陪审员 陈 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明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