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8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金旺与杨林生、罗火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旺,杨林生,罗火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8执557号申请执行人黄金旺,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杨林生,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罗火銮,女,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申请执行人黄金旺与被执行人杨林生、罗火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428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金旺与被执行人杨林生、罗火銮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8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建峰审判员 薛开海审判员 庄维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显跃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