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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7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孙良成与陈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良成,陈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7384号原告:孙良成。被告:陈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良成诉被告陈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良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良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良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鹏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盛雨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