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7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孙良成与陈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良成,陈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7384号原告:孙良成。被告:陈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良成诉被告陈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良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良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良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鹏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盛雨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