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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良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良玉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41号罪犯李良玉,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娄星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良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李良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良玉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良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68.1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良玉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因其余刑已不足六个月,可以减去余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良玉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