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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南充市嘉陵区创世租赁站与刘平、青丹、四川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嘉陵区创世租赁站,刘平,青丹,四川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创世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登记经营者陈辉。实际经营者蒋君。委托代理人邓喜,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平,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2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青丹,女,汉族,生于1985年8月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四川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涂军,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平、青丹、四川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刘平、青丹、四川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青丹有一套住房和两辆车辆,其中住房已在银行设立抵押且住房和车辆均被其他法院查封,我院无法处置。经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创世租赁站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27782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唐 宇审判员  胡浪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庞秀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