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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4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韩某与崔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655号申请执行人韩某,女,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石玉龙,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某,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韩某等申请韩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翁民初字第375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术艳、崔云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翁民初字第375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伟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