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4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韩某与崔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655号申请执行人韩某,女,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石玉龙,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某,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韩某等申请韩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翁民初字第375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术艳、崔云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翁民初字第375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伟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