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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与余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余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359号原告: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庄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兵,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行,安徽地平律师事务���律师。被告:余国强,职业不详。原告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余国强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0元,由原告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静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