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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与张智、王艳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张智,王艳英,石家庄市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03民初6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86号。法定代表人:张学聪,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增斌,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邯新,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智,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王艳英,女,1962年6月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石家庄市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29号。法定代表人:胡丽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振瑞,男,该公司员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与被告张智、王艳英、石家庄市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朱邯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智、王艳英、石家庄市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051705.14元,利息11566.49元,合计2063271.63元,及至借款清偿完毕前全部应计未付利息及罚息;2、判令被告二、三依法对原告以上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4、确认原告抵押物权合法有效,对被告一的担保物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判令拍卖、变卖抵押给原告的财产,依法有限清偿原告以上全部债权。事实和理由:被告张智因购房于2013年9月24日与其签订三份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被告王艳英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石家庄市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行依约发放了全部贷款,但被告张智、王艳英未按时足额还款,被告石家庄市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履行保证人义务,为维护该行利益,故诉至法院。张智、王艳英、石家庄市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2013年9月24日,被告张智与原告签订三份《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房】字【邯郸分】行【中华】支行【2013】年【0332】号)(【房】字【邯郸分】行【中华】支行【2013】年【0333】号)(【房】字【邯郸分】行【中华】支行【2013】年【0334】号),0332号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张智向原告银行借款840000元,用于购买丛台区人民东路350号嘉华大厦2001号的房屋,贷款期限为120个月;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张智将该房屋抵押,作为该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被告石家庄市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张智办理了840000元的贷款,被告张智用于购买房屋。2013年10月8日,被告张智与原告在邯郸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办理了该处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邯房预字第yg–040582号),预告登记义务人张智,预告登记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0333号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张智向原告银行借款840000元,用于购买丛台区人民东路350号嘉华大厦2002号的房屋,贷款期限为120个月;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张智将该房屋抵押,作为该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被告石家庄市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张智办理了840000元的贷款,被告张智用于购买房屋。2013年10月8日,被告张智与原告在邯郸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办理了该处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邯房预字第yg–040583号),预告登记义务人张智,预告登记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0334号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张智向原告银行借款710000元,用于购买丛台区人民东路350号嘉华大厦2006号的房屋,贷款期限为120个月;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张智将该房屋抵押,作为该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被告石家庄市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张智办理了710000元的贷款,被告张智用于购买房屋。2013年10月8日,被告张智与原告在邯郸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办理了该处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邯房预字第yg–040581号),预告登记义务人张智,预告登记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被告张智已将2015年6月3日之前应偿还的借款偿清,之后未依照约定偿还借款。被告张智共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051705.14元。被告王艳英作为共同借款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在三份合同上签字。三份合同均约定: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各项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均属有效合同,各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被告张智在原告为其发放贷款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被告张智、王艳英未付,显属违约,应当立即支付;原告与被告张智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原告有权对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石家庄市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应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全费的请求,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智、王艳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借款本金2051705.14元及利息、罚息(依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期限自2015年6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二、被告石家庄市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准予对被告张智所有的丛台区人民东路350号嘉华大厦2001号、丛台区人民东路350号嘉华大厦2002号、丛台区人民东路350号嘉华大厦2006号房屋拍卖、变卖后,用于优先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对被告张智的上述债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0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3606元,由被告张智、王艳英、石家庄市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 艳人民陪审员  李淑梅人民陪审员  董一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乙 莹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