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汪体忠与杨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体忠,杨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汪体忠,男,生于1975年11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杨志勇,男,生于1980年6月16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汪体忠恢复执行杨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杨志勇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汪体忠借款200000元、垫付诉讼费用4860元。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合江民保字第46号执行裁定(系另一案件),查封被执行人杨志勇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的拆迁还房一套。由于前述查封房屋尚未交付,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汪体忠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合江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杨志勇尚欠申请执行人汪体忠借款200000元、垫付诉讼费用4860元,申请执行人汪体忠在发现被执行人杨志勇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