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沙仁格日乐与康健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仁格日乐,康健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3963号原告:沙仁格日乐,女蒙古族,农民。被告:康健勇,男,蒙古族,林业局职工。原告沙仁格日乐诉被告康健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沙仁格日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仁格日乐对被告康健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沙仁格日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沙仁格日乐负担。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宇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