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保字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树清与被申请人李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清,李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保字112号申请人李树清,住隆化县。被申请人李哲,住隆化县。申请人李树清与被申请人李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树清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将被申请人李哲驾驶的冀HMT0**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经审查,申请人李树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做出了(2016)冀0825财保字14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将(2016)冀0825财保字149号民事裁定书,将需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财保字14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满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浩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