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1民初3596号原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贾桂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原告徐某甲共生有两个儿子,长子徐某乙、次子徐某某,二子均成家另过。原告老伴于2015年去世。原告与老伴于2008年12月开始在本村租房子居住,居住期间由二子每人每年���付500元赡养费。从去年腊月十三日,被告和次子徐某某协商由二人各赡养原告一个月。今年农历四月十四,被告找茬与原告生气,不再好好尽赡养义务,故起诉要求被告与其次子各赡养原告三个月,从2016年农历九月十三先由被告开始,轮到被告赡养时,由被告负担费用,原告去老年公寓居住生活,轮到其次子时原告在其次子家里居住生活。被告徐某乙辩称:如果原告要求去老人公寓居住,不管轮到由被告还是由原告次子赡养,原告均应在老年公寓居住生活;如果原告要求在次子家居住的话,被告也要求原告在被告家居住。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甲与其妻共生育两个儿子,即长子徐某乙、次子徐某某,二子现均成家另过。原告老伴于2015年去世。从去年腊月十三日,被告和原告次子徐某某协商由二人各赡养原告一个月,到今年农历六月十三日原��应该去被告处居住,但被告去接原告的时候,原告不愿再去被告家居住,而要求去老年公寓居住,从那以后原告一直在其次子徐某某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上述事实,原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原告从2015年腊月十三日开始轮流在被告和其次子徐某某家各居住一个月,后因家庭琐事原告与被告及被告妻子产生矛盾,原告不再到被告家居住生活,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与原告次子各赡养原告三个月,轮到被告赡养时,由被告出费用原告去老年公寓居住生活,轮到其次子赡养时原告在其次子家里居住生活。因原告与其两个儿子均在同村居住,老人公寓距离原告居住村庄较远,���原告已经80岁高龄,原告主张的上述赡养方式不利于原告的正常生活,亦不便于子女尽赡养义务,而原告在被告家里居住生活更有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便于被告照顾原告日常生活起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徐某乙从2016年开始于每年的农历九月十三日至十二月十二日、农历三月十三日至六月十二日将原告接至自家居住生活。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徐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桂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云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