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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11民初1699号原告:顾某甲。被告:钱某。原告顾某甲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甲、被告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顾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直至顾某乙工作为止。事实和理由: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琐事争吵,2002年至2003年,被告外出打工,未赚回一分钱,原告的工资不仅要支付小孩的奶粉钱,还要帮被告缴纳保险,被告对原告毫不关心。2011年4月双方发生争吵,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并分居。2014年12月原、被告正式分居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被告钱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恋爱期间感情较好,婚后原告脾气古怪,被告多方迁让,将工资全部交由原告管理,主动承担家务。在2007年被告父母房屋拆迁之前,夫妻感情很好。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在于原告要求被告父母将安置房赠与被告未果。近几年,双方的争执均是因房产而起。近年来分居期间,被告支付部分子女抚养费,与原告父母关系融洽。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登记事实,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左右相识恋爱,恋爱期间关系较好。××××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女顾某乙,婚后被告作为上门女婿,在顾某甲家与顾某甲父母一起生活,夫妻关系尚可。2007年左右,因被告父母的房屋拆迁,原告要求被告与父母协商将房产有条件的赠与被告未果,夫妻间产生分歧意见,关系失和。2011年4月,双方发生争执,分居半年后又和好。2014年12月,双方仍因生活琐事发生不和,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被告与原告接触不多,尚能对女儿尽一定的抚养义务,与原告父母保持联系。本院认为,原、被告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几年来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缺乏沟通、无法消除房产因素引起的矛盾造成,但双方无根本利害冲突,且分居也未满两年,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珍视多年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某甲要求与被告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顾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陈锦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