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游盛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游盛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93号罪犯游盛伟,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5日作出(2007)怀鹤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盛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7月22日作出(2008)怀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盛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加上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5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08年8月18日再次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12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游盛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为,该犯狱内消费异常,应予核查,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游盛伟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0分;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加上2012年12月缴纳的1000元、2014年12月缴纳的1000元,共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狱内消费偏高,近一年内月平均消费77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罚金缴纳票据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游盛伟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有一定悔改表现,但仅缴纳了少部分罚金,且狱内消费偏高,应适当扣减报减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游盛伟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0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