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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孙继武与时龙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继武,时龙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孙继武,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时龙海,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孙继武与被执行人时龙海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外民二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继武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继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3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继武如发现被执行人时龙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新生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文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