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奔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敦化市金大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奔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敦化市金大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2702号原告:浙江奔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0706667488)。住所地:新昌县小将镇永春路**号。法定代表人:石小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萍,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市金大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敖东大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刘斌。原告浙江奔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敦化市金大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奔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计12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90元,合计2380元,由原告浙江奔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丁叶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双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