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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4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罗建成与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成,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4022号原告:罗建成,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回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张选择,系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广武,系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兰州市西固区化工街2号。法定代表人:来耀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飞,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王国健,系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16号国贸大厦14-17楼。法定代表人:田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恒发,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干部,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宏鸣,系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杨盼,系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建成诉被告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罗建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会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梅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