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02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与朱贵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朱贵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1106号原告: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飞,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三土,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贵松。原告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贵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后,因案情疑难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已收取案件受理费2076元,退还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1038元。审 判 长  余建华代理审判员  章 文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仕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