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与朱贵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朱贵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1106号原告: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飞,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三土,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贵松。原告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贵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后,因案情疑难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已收取案件受理费2076元,退还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1038元。审 判 长 余建华代理审判员 章 文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仕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