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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3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何桂利,黄海燕与彭水县绿林商品交易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刘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燕,何桂利,彭水县绿林商品交易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刘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2706号原告:黄海燕,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号*幢****号。原告何桂利,男,195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新街**号*单元***号。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栋梁,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水县绿林商品交易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80号。法定代表人:刘刚,职务不详。被告:刘刚,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江北黄旗*组***号。原告黄海燕、何桂利与被告彭水县绿林商品交易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刘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海燕、何桂利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海燕、何桂利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燕、何桂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黄海燕、何桂利已预交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黄海燕、何桂利负担。审 判 长 白 云代理审判员 陈 鑫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甘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