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某受贿、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刑初30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1831,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佛山市高明区房产交易所原所长,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高明区,现住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雪芬,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6)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黄雪芬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受贿2009年至2015年期间,时任佛山市高明区房产管理局直属管理所所长的被告人陈某,利用自己审核“五无工程”房产证材料、办理“五无工程”房产证的职务便利,前后多次收受佛山市高定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的经营者李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9万元。二、滥用职权2013至2015年间,时任佛山市高明区房产管理局直属管理所所长的被告人陈某,在履行审核“五无工程”房产证材料是否齐备及办理“五无工程”房产证职责期间,超越职权,违反规定,明知李某在代办佛山市柏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房产证时,没有提供相应的完税证明或者《契税不征税备案表》,擅自决定让相关的企业通过审核,使得相关企业在没有补缴相应税费的情况下顺利完成了房屋权属登记。截至至立案前,共造成国家税收部门损失合计1290935.63元。法庭上,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自首说明,中共佛山市高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个人信息采集表、商调干部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年度考核鉴定表、任职通知等身份材料,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需提供的资料,佛山市高明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关于五无工程办税业务的情况说明、纳税人自建房业务涉税情况说明函、办理自建房契税不征税备案所需资料,佛山市高明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关于佛山市高明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相关情况说明的函及契税不征税备案表,被告人陈某对柏朗家居、安华洁具厂、区志腾、谭健强、苏伟鹏、袁先华、佛山市石井旅游制品有限公司、朱卓钧等所提供的有关办证申请材料、契税不征税备案表、发票及入库情况表等的辨认材料,梁某对柏朗家居的缴费凭证和截图及办证申请材料、对安华洁具厂的地税发票及办证申请材料、对区志腾办证申请材料及缴费凭证、对谭健强、苏伟鹏和袁先华有关的办证申请材料及缴费凭证的辨认材料,证人梁某、李某、霍某、谢某、区志腾、朱某、吴某、张某的证言,证人谭某的证言及代办房产合同、申请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纪委谈话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身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共计人民币1290935.6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的罪名和事实没有意见,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自首情节及受贿金额等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2、从犯罪的主体、客观方面及本案“五无工程”特殊的历史背景等方面看,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在受贿罪中已进行了评价,不能重复评价;3、被告人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请法庭从轻判决。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陈某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以及本案的罪数问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身为佛山市高明区房产管理局直属管理所所长,在履行审核房产办证申请材料及办理房产证的工作职责期间,超越职权,违反规定,明知相关企业或个人没有提供相应的完税证明或者《契税不征税备案表》,擅自决定让相关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审核,使其在没有缴纳相应税费的情况下顺利完成了房屋权属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对其进行处罚。此外,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虽然案发后涉案的税款已补交完毕,但该情节属于量刑情节,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第2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6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共计人民币1290935.63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且所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已得到补缴,挽回了国家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陈某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据充足,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6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卢 军审 判 员 张国政人民陪审员 李秀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红红 百度搜索“”